台湾青年南京“舞”动花样年华******
中新网南京1月12日电 题:台湾青年南京“舞”动花样年华
中新网记者 朱晓颖
华灯初上,南京市中心一家名为Dance Island的练舞房里响起轻快的乐声。新春将至,陈翰霖特意换上喜庆的红毛衣,向学员演示了一连串活力十足的街舞动作。
陈翰霖的父亲是台湾人,母亲是湖南长沙人。上幼儿园时,陈翰霖跟随母亲到大陆生活。后来,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南京大学。
因为高中时代迷上了跳街舞,陈翰霖上大学后的第一件事,就是加入街舞社团。他在社团里担任队长,结识了许多爱好街舞的两岸朋友。“缘分使然,后来和其中的3位台湾小伙伴结成了创业合伙人。”
陈翰霖生活照。 陈翰霖供图大学期间,陈翰霖进入了大陆一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实习,并作为产品经理得以留用,负责规划产品功能,促进数字商品的线上活跃度。
“在互联网大厂工作时,印象最深的是我参与设计的春节红包活动。当时有上亿人次参加活动,让我感受到大陆市场之大,更坚定了留在这里发展的决心。”陈翰霖说。
在陈翰霖心中,始终没放下自己最爱的街舞。“有一次大家聚餐重聊旧事,说起我们当年在学校时曾想过一起开舞房。于是一拍即合,说干就干。”坚持最久的爱好,变成了陈翰霖的新职业。4个台湾年轻人,开始在南京携手追梦。
首次创业,千头万绪。从办理手续,到跑腿选址,再到装修刷漆,4个年轻人亲力亲为、优势互补。陈翰霖说:“我运用在互联网大厂工作时积累的经验,把线上线下各类买赠、抽奖等花样玩法带到创业运维中,效果还不错。”
经过精心打理,目前舞房已有了19位老师,负责教授街舞、爵士舞、现代舞等课程。累计学员超过500名,且规模仍在扩大。
陈翰霖告诉中新网记者,他目前在读大陆院校的非在职心理学硕士,计划再开一间心理咨询室。“舞蹈、心理咨询双管齐下,帮助年轻人疏解身心压力,同时实现自身价值。”
在陈翰霖看来,大陆蕴含很多机会与可能,花样年华中更要抓住机遇、施展才华、追逐梦想、绽放自我。(完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,9语种权威发布 |